论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认识错误:理论基础与司法方法  

On the Misunderstanding of the Elements of Normative Constituent Elements: Theoretical Basis and Judicial Log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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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贾易臻 JIA Yi-zhen

机构地区:[1]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5

出  处:《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4年第6期51-60,共10页Journal of Guangxi Administrative Cadr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

基  金:2023年度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学术型研究生专项科研基金课题“错误论的理论发展与实践运用”(2023LAW008)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规范性构成要件的“发现”历程,是犯罪论体系由“古典”向“新古典”转换的缩影。构成要件是不法类型,完全价值中立的描述性要素实际并不存在。描述性要素与规范性要素在作为违法性的存在根据这一点上是统一的,因此规范性要素与描述性要素的区分应当着眼于认识过程。规范性要素并不能单纯借助事实勾勒形成违法性的存在根据,而必须借助其他中间概念进行多次涵摄。从故意认识中“危害社会”的本质出发,故意的认识并非止于事实的认识,而是需要唤起行为人的反对动机,继而为可谴责性提供根据。就错误类型的划分标准而言,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认识错误并非与事实认识错误、违法性认识错误并列的独立错误类型,而是一种错误现象。“外行人领域平行评价”公式并未降低故意的认识要求,而是拓展了故意的认定材料,以司法逻辑切入,该公式具备合理内核。

关 键 词: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 故意 “外行人领域平行评价”公式 

分 类 号:D924.11[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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