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地方立法依据的位阶化表达  

On the Hierarchical Expression of Local Legislative Ba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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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丁梦雨 DING Meng-yu

机构地区:[1]海南大学法学院,海南海口570228

出  处:《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4年第6期105-115,共11页Journal of Guangxi Administrative Cadr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

摘  要:新《立法法》要求制定立法技术规范,立法依据是立法技术规范的重要内容。法律位阶理论认为,立法依据的应然状态为位阶化表达,其重要价值在于贯彻“依法立法”至地方立法、增强法律体系的融贯性。地方立法实践中,模糊性和明确性立法依据都没有达到位阶化表达的理想状态,其原因在于地方立法权配置结构的粗糙性。因此,应明确规定地方立法不能以《宪法》为立法依据;地方性法规可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可使用模糊性立法依据表达;地方政府规章不可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只能使用明确性立法依据表达。

关 键 词:法律位阶 立法依据 立法法 地方立法 

分 类 号:D921.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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