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预告登记的破产保护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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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振 

机构地区:[1]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出  处:《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025年第1期104-106,共3页Price Supervision and Anti-Monopoly in China

摘  要:本文探讨了预告登记在破产程序中的保护效力,指出学术界和实务界对此存在的分歧。分析了预告登记的准物权属性及其对破产保护效力的需求,阐述了破产管理人无限制解除权对预告登记权利人权益的潜在威胁。主张在满足本登记条件时,应对《破产法》第十八条进行限缩解释,以保护预告登记权利人的权益。在本登记条件未满足时,抵押权预告登记应参考《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尽管该条款存在表述瑕疵,需先修正后适用。对于所有权预告登记,建议类推适用同一条款,并要求破产管理人在处分破产财产前征得预告登记权利人的同意,以确保其权益得到妥善保护。

关 键 词:预告登记破产保护效力 《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破产管理人解除权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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