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程序中个人数据资产的处置  

Disposal of Personal Data Assets in Enterprise Bankruptcy Proceed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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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潇萌 Zhao Xiaomeng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上海200042

出  处:《南方金融》2024年第9期89-99,共11页South China Finance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个人信息的数据化商业利用权益冲突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2BFX083)的资助。

摘  要:我国现行法律规范对于企业破产程序中个人数据的处置立场不一,且存在含义模糊的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民法典》中明确禁止个人信息的出售,而《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2条则设置了豁免同意的“转移”规则,导致实践中出现多种不同的理解和操作方式。本文提出在企业破产程序中应当遵循二元化的处理原则,即将个人数据分为个人信息数据和非个人信息数据进行分别处理。个人信息数据具有人格属性,不应被视为破产财产,仅允许在特定情况下进行转移而非出售;非个人信息数据经脱密处理与个人信息脱钩,可作为破产财产自由流通,并允许破产企业自行处置。在此过程中,破产管理人需承担破产法上的忠实勤勉义务以及作为数据控制者的双重责任,确保数据处理依法和合规。完善企业破产程序中个人数据资产处置的法律法规及实施细则,可望实现在保障个人信息安全的同时,促进个人数据资产有效利用。

关 键 词:破产法 个人信息保护 破产财产 数据资产 数字经济 

分 类 号:DF411.9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92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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