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未对我国生效条约”在涉外审判中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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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尚聪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上海200042

出  处:《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2024年第11期147-148,共2页China University Academic Abstracts

摘  要: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法院针对当事人在合同中援引尚未对我国生效的条约的情况,已经出现了适用“尚未对我国生效条约”的案例。然而,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法院在审判中不作认定的案例也为数不少。有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条约和惯例的解释》)第4条中对“尚未对我国生效条约”的适用作出规定,该条款是对2012年通过、2020年修订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解释(一)》)第7条的发展,增加了“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安全”的限制条件。

关 键 词:涉外民商事案件 法律适用法 涉外审判 我国法院 20世纪90年代以来 最高人民法院 条约 第7条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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