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机构地区:[1]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23 [2]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江苏南京210023
出 处:《湖北社会科学》2024年第10期135-143,共9页Hubei Social Sciences
基 金:江苏省研究生科研与实践创新计划“功能主义视阈下法定犯解释论的规范展开”(KYCX23_153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刑法》第17条第3款新增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低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是在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与防卫社会之间不得已选择的结果。不得已的立法选择要求司法必须在不得已的情形下才能启用该条文。因此,对于低龄未成年人应当贯彻“不入罪为原则、入罪为例外”的定罪理念,坚持“罪行+罪名”的行为判断标准,以及主客观相统一的“情节恶劣”认定准则,区分不同犯罪参与形态,对其承担刑事责任的实体法条件进行严格解释。刑罚适用上,低龄未成年人最高按照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当具备多个减轻处罚情节时,减轻处罚不受“只降低一格”限制;符合免除处罚条件的应当免除处罚。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本质上属于社会问题,国家和社会应当承担更多的教育矫治责任。对此,应当树立预防为主的犯罪治理理念,完善“家庭—学校—社区”三位一体的犯罪预防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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