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人格权法律构成的两岸比较研究  

Comparative Research on Legal Constitution of General Personality Rights between Sides of the Taiwan Strai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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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关今华 黄素玲 Guan Jinhua;Huang Suling

机构地区:[1]福建省台湾法律研究院 [2]中共莆田市秀屿区党校

出  处:《海峡法学》2024年第6期23-37,共15页Cross-Strait Legal Science

摘  要:海峡两岸民法以瑞士民法和德国民法等外国民法为参照物,创设了一般人格权的两个典型模式。两者各自在不同时期产生了前期与后期两种一般人格权的不同形式构成,并呈现出不同的价值构成。相同之处在于两岸的一般人格权法律构成各自前后期之间能够实现有效衔接,各自总体上展现出一般人格权法律构成的不同形式全貌和价值状态,可展现出立法、司法与学说之间相互配合的经验。不同之处在于两岸一般人格权法律构成,形成了不同的请求权制度与人格权体系开放性的不同价值取向。特别是中国内地一般人格权法律构成具有法律确定性,比台湾地区的推演性更加符合立法规范。已经施行许多年的台湾地区一般人格权具有前后法律构成的形式与内容连接合理性、比较完善的请求权规范和实践操作灵活的价值性,其对中国内地一般人格权法律构成的完善和实践操作性具有很大的启迪作用。

关 键 词:一般人格权 法律构成 形式与价值 两岸 

分 类 号:D923.1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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