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发现公安机关无权管辖时应否继续审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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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庆立 杨磊 

机构地区:[1]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201620 [2]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712000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24年第22期31-35,共5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检察机关发现公安机关无权管辖时应否继续审查逮捕,实践中存在争议。事实上,“继续审查逮捕说”仅将审查逮捕视为刑事诉讼中的一环,忽视了审查逮捕乃检察监督的重要方式,而“停止审查逮捕+不批准逮捕”则既无程序法上的依据,也不符合检察工作的要求。应在秉持“停止审查逮捕+建议撤回移送”的基础上,补充“决定退回”和“监督移送”,从而既契合立法精神,又符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定位。

关 键 词:审查逮捕 无权管辖 建议撤回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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