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人邻近港口卸货权的行使——深圳市新里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大连杰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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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董敏 朱张茜 

机构地区:[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海事及海商审判庭 [2]上海海事法院长兴岛派出法庭

出  处:《航海》2025年第1期11-14,共4页Navigation

摘  要:因不可抗力致使约定目的港成为不安全港口,无法在约定目的港卸货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运人有权将货物在目的港邻近的安全港口或者地点卸载,视为已经履行合同,承运人已经收取或者应当收取的运费不应退还或者扣减。〖案情〗原告:深圳市新里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新里程公司).

关 键 词: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国际物流 目的港 不可抗力 承运人 国际贸易 安全港口 卸货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2.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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