窃取雅思试题用于培训牟利的性质认定  

Determination of the Nature of Stealing IELTS Test Papers for Training for Prof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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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肖晚祥 高卫萍 Xiao Wanxiang;Gao Weiping

机构地区:[1]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4年第30期29-33,43,共6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雅思考试不属于商业性活动,雅思考试试题的权利主体不是商业活动的经营者,也不具有将相关试题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的意图,因而雅思考试试题不符合商业秘密价值性特征,不属于商业秘密。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前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首先应当严格按照1997年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关于商业秘密的定义,将相关商业秘密的范围限定为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除此以外的其他信息均不得认定为商业秘密;其次应当审查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没有证据证明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不能根据现行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认定行为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雅思考试试题体现了编写人员自身的选择和编排,包含了编写人员对出题角度和文字内容、题目形式的个性表达,具有一定的独创性,故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非法获取雅思试题用于营利活动的,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关 键 词:侵犯商业秘密罪 侵犯著作权罪 著作权法保护 情节严重 刑法修正案 编写人员 营利活动 雅思考试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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