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业态“双租赁”法律关系性质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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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娜娜 祝彧 任一 

机构地区:[1]上海金融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4年第30期59-63,共5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应具有融资与融物的双重属性。“双租赁”从其交易结构设计来看,双方关注重点是资金流通而非租赁物的交付和使用,即其缺乏融物的法律特征,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关 键 词:司法认定 租赁物 融资租赁合同 资金流通 裁判要旨 交易结构设计 融物 融资租赁业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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