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主管规避行为的识别与审查路径  

Identification and Review Path for Circumvention by Competent Arbitra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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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秦男 沈佳琳 Qin Nan;Shen Jialin

机构地区:[1]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4年第30期72-76,82,共6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当事人对管辖权及主管权的挑选行为本身并无善意或恶意之分,仅属于当事人对争议解决的策略安排。若当事人在提起仲裁协议效力确认之诉后,又在仲裁过程中突袭式提出新的管辖权异议,或在仲裁庭已经对管辖权做出认定的前提下,仍就相关事项提起诉讼的行为,则构成对仲裁庭自裁管辖权的侵损,构成仲裁主管规避行为,应裁定驳回。

关 键 词:管辖权异议 确认之诉 仲裁庭 仲裁协议效力 提起诉讼 裁判要旨 规避行为 驳回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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