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选择性提级执行行为有权监督纠正  

The Superior Ccourt Is Entitled to Supervise and Correct the Selective Elevation of Enforcement by the Inferior Cou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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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丽洁[1] Zhang Lijie

机构地区:[1]最高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4年第30期101-105,共5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提级执行制度设立的初衷为了强化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执行监督,及时纠正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行为,平等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此与我国民事诉讼对程序正义理念的价值追求相契合。在执行法院消极执行的情况下,提级执行能够有效提升执行案件的效率,更好地维护申请执行人的权利。但在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时,人民法院选择性提级执行行为不符合平等保护各方债权人权益的立法精神,应受到限制。

关 键 词:申请执行人 执行法院 立法精神 民事诉讼 债权人权益 执行案件 选择性执行 消极执行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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