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港获批纳入新一轮外贸集装箱沿海捎带业务试点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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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机构地区:[1]连云港港口控股集团

出  处:《大陆桥视野》2025年第1期15-15,共1页

摘  要:近日,国务院以国函[2024]204号文批复同意继续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行政法规规定,明确将连云港港纳入以上海港洋山港区为国际中转港的外贸集装箱沿海捎带业务试点港口。沿海捎带业务试点政策系国家自贸区重大改革政策,此前只在大连港、天津港、青岛港与上海港洋山港区之间试行。2024年以来,连云港市交通局会同连云港港口控股集团积极抢抓上一轮政策于年底到期、新一轮政策调研评估的有利契机,充分利用近年来与上海港深化合作形成的业务基础,主动向江苏省交通厅、交通部汇报争取,最终于2024年底正式获批,成功纳入新一轮外贸集装箱沿海捎带业务试点港口。

关 键 词:江苏省交通厅 深化合作 自贸区 外贸集装箱 连云港港 行政法规规定 沿海捎带业务 洋山港区 

分 类 号:F55[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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