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父母和继子女继承权中扶养关系成立的判断标准  

作  者:李娜 

机构地区:[1]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

出  处:《大陆桥视野》2025年第1期113-115,共3页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赋予具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该规范旨在适应现实社会中重组家庭数量的增多,维护家庭和谐稳定,保护继子女的合法权益以及继父母的老有所依。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对于扶养关系成立的判断存在差异,未形成统一标准。因此,为了规范司法裁量依据,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文引用动态系统理论分析扶养关系成立的主客观要素,以共同生活、经济供养为核心,精神扶养、主观意愿等要素协同互动、相互补充。

关 键 词:继父母继子女 继承 动态系统理论 扶养关系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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