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资产的刑法保护模式  被引量:2

The Protected Mode of Data Assets in Criminal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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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姚万勤[1] Yao Wanqin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中国刑事法杂志》2024年第6期37-54,共18页Chinese Criminal Science

基  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青少年遭遇毒品犯罪被害及其预防体系研究”(项目编号:24SKJD030)的研究成果。

摘  要:关于数据资产的刑法保护,我国刑法当前并无直接规定,只能以极个别罪名对少部分个人数据进行间接保护。然而,数据资产的间接刑法保护模式并不妥当。数据资产不是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也不都是商业秘密,因而知识产权犯罪保护模式不可行。数据资产具有财产属性,因而纯粹保护数据的扰乱公共秩序犯罪保护模式没有做到全面评价。新型财产权保护模式的保护成本较高。传统财产犯罪保护模式具有一定优势,但须先明确数据资产的属性及其存在形态。数据资产具有财产属性,其存在形态为无体物。基于此因应数字资产的刑法保护,应当重塑财产犯罪中的占有概念。财产犯罪中的占有,不局限于事实性的占有或者观念上的占有,而是非法获取,支配的效力范围可扩展至间接支配。如此,便可通过传统财产犯罪对侵犯数据资产的行为予以规制。对尚未涉及的其他行为类型,可以增设“窃取、骗取、抢劫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数据资产”及其与其他财产犯罪竞合的罪刑规范予以规制。

关 键 词:侵犯财产罪 侵犯知识产权罪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财产性利益 占有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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