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已决事实的预决效力  

The Prejudging Force of Determined Facts in Criminal Procedure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赵常成 Zhao Changcheng

机构地区:[1]南京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中国刑事法杂志》2024年第6期157-174,共18页Chinese Criminal Science

摘  要:《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01条概括承认了刑事已决事实对后续刑事审判的预决效力。该规则较为简略,具有“不受反证、不限范围、不设条件”的特点,有待继续探讨。预决效力规则应当与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价值相协调,并辨明其效力性质、效力范围与产生条件。在效力性质方面,预决效力应当理解为允许反证的相对效力,亦即证明效力。在效力范围方面,有罪判决与无罪判决所确认的犯罪构成要件事实,原则上只对被告人本人产生预决效力,例外时才扩张至案外人。在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二元视角下,预决效力应当同时满足“已充分保障/放弃程序参与权”与“已履行发现真相的最佳程序”的双重产生条件。据此,如果前后诉被告人不同一,预决效力仅在前诉经普通程序审理、后诉被告人已放弃程序参与权时产生。以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为契机,我国可以考虑在立法层面对预决效力规则作出规定。

关 键 词:已决事实 预决效力 既判力 刑事裁判 分案审理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