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下架”机制改革的理据与理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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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林锦晖 

机构地区:[1]清华大学法学院

出  处:《网络法律评论》2024年第1期213-233,共21页Internet Law Review

摘  要:“通知—下架”机制论述众多,让人“审美疲劳”,但漫漫著述仍未缓和海量用户版权侵权的现状。一度风靡的“主动过滤说”存在违法扩张法定注意义务范围的缺陷,也无法实现产业收益共享的目标,不应成为法定义务安排。同时,避风港规则不能被颠覆。业界解读虽受《民法典》第1197条约束,但不应被禁锢,表现在须更强调版权话语模式及政策属性,围绕“应知”与“必要措施”两要件展开双层解释技术构造,澄清服务商注意义务加重的“有限性”。发展“通知—下架”机制不仅要有效治理用户版权侵权,更要最终实现产业利益分配秩序优化这一核心目的。域外有益经验表明,立法层面须就此补足适应性措施,包括首次通知要求、量化挪用标准、强制定价集体管理。

关 键 词:避风港规则 警惕强制过滤 有限加重注意义务 利益分配秩序 适应性措施 

分 类 号:D923.4[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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