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语境下著作权制度的价值矫治和制度调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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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代晓焜 

机构地区:[1]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

出  处:《网络法律评论》2024年第1期91-108,共18页Internet Law Review

摘  要:人工智能技术对现代文化生产模式具有革命性意义,引致文化生产力的跃进和生产关系的重构,也打破了著作权领域既有客体普遍稀缺、主体泾渭分明的制度格局。著作权制度面临一系列待证命题和理论挑战。然而,著作权传统理论以私权排他保护为本位的叙事方式在人工智能背景下日益暴露价值契合性和理论解释力不足的困境,难以为制度的理论调适提供应然方向指引。有鉴于此,宜放弃对单一理论支点的探索,转向对著作权制度更为立体的价值反思和重塑,从结构主义思维立场、动态创新功能机理、人本主义价值理念三个维度共同重构人工智能时代著作权制度的中层价值原则。在此基础上,对著作权制度既有的“赋权-激励创新”和“限权-维护公益”两大机制进行解构和重构,提炼出人工智能语境下著作权制度应当包含的“高质量文化的创新激励”、“开放创新的公共文化参与”和“人类创造力的支持保障”三个主要功能结构。

关 键 词:人工智能 著作权 人工智能生成物 利益分配 

分 类 号:TP18[自动化与计算机技术—控制理论与控制工程] D923.41[自动化与计算机技术—控制科学与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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