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以“修复生态环境”为中心的环境法律责任体系  

On the Environmental Legal Liability System Centered on “Restoring the Ecological Enviro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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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杜健勋[1] Du Jianxun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重庆401120

出  处:《江淮论坛》2025年第1期56-65,共10页Jiang-huai Tribune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宪法规范下环境法律体系化研究”(21XFX002)。

摘  要:因环境污染或生态损害造成的环境问题具有二元性,环境侵权表现为对私主体的人身或财产侵害,生态环境损害表现为对生态环境自然平衡性的危害。环境侵权通过《民法典》私法体系救济,生态环境损害通过公法责任来规制,在传统法律理念与部门法的影响下,环境法律责任在私法与公法中都以重罚主义为基本路径,且通过转引致的责任形式。重罚主义与转引致的责任形式并不能促成环境规制目的的达成。建立以“修复生态环境”为中心的环境法律责任体系是实现有效环境治理、达成“人与自然和谐”的重要理念与制度创新,也是以“生态环境法典”创制为集中表征的环境法律体系化的重要命题。

关 键 词:环境损害二元性 重罚主义 修复生态环境 环境法律责任体系 环境法典 

分 类 号:D922.29[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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