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碳”目标下企业ESG信息披露纠纷的司法规则更新  

Judicial Rule Innovation on ESG Information Disclosure Disputes of Enterprises under the “Dual Carbon” Goa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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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超[1] 陆鑫栩 Liu Chao;Lu Xinxu

机构地区:[1]华侨大学法学院,福建泉州362021 [2]西北政法大学,西安710063

出  处:《江淮论坛》2025年第1期66-75,F0003,共11页Jiang-huai Tribune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双碳’目标下环境司法机制创新研究”(23AFX021)。

摘  要:我国已逐步构建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形成“自愿披露+强制披露”的混合披露模式。由于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立法的不完善和标准的不统一,当前我国司法解决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纠纷存在救济理念落后、软法规则居多、诉讼主体范围狭窄和适用诉讼类型单一等问题。ESG的深入发展为更新企业信息披露纠纷的司法规则提供了思路,可以借助ESG社会责任和可持续发展理念改良司法救济理念,将ESG软法规则适度硬化,用以补强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司法依据,赋予非政府组织和利益相关者原告资格,拓宽企业ESG信息披露纠纷的被告范围,补充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诉讼主体以及引入民事公益诉讼类型,满足司法服务“双碳”目标的需要。

关 键 词:ESG信息披露纠纷 司法理念 裁判依据 诉讼主体 诉讼类型 

分 类 号:D922.29[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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