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中“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认定——评德国雨果博斯商标管理有限公司诉艾某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Identification of"Other Serious Circumstances"in Punitive Damages for Trademark Infring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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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思思 

机构地区:[1]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

出  处:《中华商标》2024年第12期65-69,共5页China Trademark

摘  要:在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案件中认定“情节严重”,不应拘泥于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的有限列举而机械适用,而应紧扣立法本意,结合司法解释所规定的“一般方法”,在综合考量侵权人的外在手段方式、造成的后果及诉讼行为表现等因素的基础上,类比该解释所规定的“具体情形”,灵活适用“其他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条款。

关 键 词:情节严重 商标侵权 诉讼行为 惩罚性赔偿 侵权人 司法解释 立法本意 商标管理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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