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立法检视与完善  

A Legislative Review and Improvement of the Daily Household Proxy System for Spouses in the“Civil 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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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学成[1] 杨凯宁 LI Xuecheng;YANG Kaining

机构地区:[1]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文法学院 [2]河南明天律师事务所

出  处:《河南财政金融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6期23-27,共5页Journal of Henan Finance University (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摘  要: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是一种特殊的法定代理制度。《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为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法律适用奠定了立法基础。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行使必须严格具备主体要件、客体要件、限度要件、时间要件和内容要件。对“日常家事”法律漏洞的填补,应采取正面界定与反面列举相结合的方式。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举证责任,应进行阶段性的明确划分。为保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应对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进行适当的法律限制。

关 键 词: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 特殊代理 日常家事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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