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离婚案件中冷静期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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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梁栋杰 

机构地区:[1]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自贸港法坛》2024年第3期33-38,共6页Judicial Forum of Hainan High people’s court

摘  要:离婚审判中对于冷静期的使用由来已久。但对于冷静期构建的适用范围、适用期限、配套措施、期内夫妻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等内容缺乏详细的规定,易引发实际适用中的困扰。本文认为诉讼离婚冷静期的构建和适用需根据婚姻关系的具体情况区别确认,对症下药。诉讼离婚冷静期一般为6个月,特殊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延长申请或以新理由提起二次上诉,适用弹性期限。诉讼离婚冷静期制度需要规定“调查一调解一咨询”的配套措施,民政部门主持婚姻背景信息的调查工作,婚姻登记机关联合妇联组织等社会机构负责调解工作,持证的专业婚姻家庭咨询师提供专门的咨询服务。在诉讼离婚冷静期内,夫妻双方负有对彼此忠实的义务,禁止有转移、掩饰、隐财产等行为。

关 键 词:离婚冷静期 婚姻家庭 诉讼离婚 忠实义务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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