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六十三条适用的一般规则——摩力克公司诉爱建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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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何剑 庄小冲 

机构地区:[1]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自贸港法坛》2024年第3期59-65,共7页Judicial Forum of Hainan High people’s court

摘  要:【裁判要旨】公司法第六十条是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在一人公司制度中的特别规定。当一人公司股东发生变更的情形下,在适用公司法六十三条规定时,一方面应当区分不同阶段的股东的证明区间,现股东并不承担原股东期间其与公司财产独立的自证责任;另一方面应当注意到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下的股东连带责任本质是一种侵权责任,并不具备可转让性,不能随股权转让而转移给现股东。

关 键 词:一人公司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侵权责任 公司法 可转让性 连带责任 摩力克 股权转让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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