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融资租赁纳入《海商法》的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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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杜成旭 

机构地区:[1]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出  处:《珠江水运》2025年第2期34-36,共3页

摘  要:我国现行法律对船舶融资租赁的规定较少,无法满足实践需要,《海商法》正值修改之际,将船舶融资租赁相关规范规定在《海商法》中可以及时、合理满足现实需求。在确定将船舶融资租赁内容纳入《海商法》后,需要考虑如何在《海商法》中安排相关内容,船舶融资租赁和船舶租赁两者的功能导向不一致,船舶融资租赁发挥的是担保功能,而租船是为了发挥船舶的使用价值,所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设计,不该将船舶租用合同与船舶融资租赁混用,将船舶融资租赁相关内容分散于各章节会导致船舶融资租赁的定义无处安放,并且如此一来各章节都要随之变动,也不利于实践中的适用。因此,船舶融资租赁合同应当单独列为一节,以便对其内容进行规定。

关 键 词:船舶融资租赁 《海商法》修改 租船合同 

分 类 号:D922.29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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