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征信系统接入机构个人不良信息事先告知义务履行现状的调查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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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明雪 蔡继虎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银行赤峰市分行,内蒙古赤峰024000

出  处:《北方金融》2024年第12期44-48,共5页Northern Finance Journal

摘  要: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个人不良信息需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是我国《征信业管理条例》赋予信息主体知情权的一项重要内容。近年来,随着社会公众法律意识的逐渐增强,有关未履行不良信息告知义务的征信投诉、诉讼、信访等案件数量与日俱增,征信系统接入机构不良信息告知义务履行不规范、不到位问题日益凸显,规范接入机构告知行为、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变得尤为重要。文章通过对内蒙古赤峰市征信系统接入机构不良信息告知义务履行现状的全面调查,深入分析影响其规范履行告知义务的因素,探索建立规范履行告知义务的可行性路径。

关 键 词:个人不良信息 告知义务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分 类 号:D92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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