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领域结算协议的司法适用--基于结算协议的独立性和终局性视阈  

Judicial Application of Settlement Agreements in the Field of Construction Proje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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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薛枫 韩浩 Xue Feng;Han Hao

机构地区:[1]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4年第29期61-65,共5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工程实务中,发承包双方就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工程价款以及变更、索赔等事项进行结算,据此形成的结算协议,是判断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建设工程结算属于法律行为,而非事实行为,发承包双方形成的结算协议原则上独立于原合同而存在,并发生终局性功能。司法实务中,应准确把握结算协议的适用标准及尺度,关注结算协议和附履行条件条款、结算默示条款等特定条款的衔接,厘清结算协议和第三方合法权益保护的边界,规范司法适用规则。

关 键 词:事实行为 原合同 默示条款 终局性 适用规则 适用标准 司法适用 建设工程合同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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