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协议诉讼中可得利益损失规则研究  

Research on the Rules of Loss of Anticipated Profits in Administrative Agreement Litig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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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国聪[1] 陈俊生 Xu Guocong;Chen Junsheng

机构地区:[1]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4年第29期102-107,共6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行政协议视域中的可得利益损失规则缺乏相关的研究。法院面对原告的可得利益损失主张大多以“缺乏相应证据”或者“损失不具有确定性”予以驳回。可得利益损失规则司法运作存在涉行政优益权时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可预见性规则缺乏运用等问题。司法的适用困境一定程度上源于可得利益损失天然的不确定性与行政协议公益性之冲突,同时行政协议牵涉更多行政性因素使得该规则适用更为复杂。为完善审查路径,需厘清涉行政优益权时可得利益损失的审理思路,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并对可预见性规则予以明确。

关 键 词:行政优益权 可得利益损失 举证责任分配 可预见性规则 司法运作 审理思路 适用困境 规则适用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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