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放弃继承权之决策权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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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富贵 

机构地区:[1]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公证处

出  处:《中国公证》2025年第1期40-44,共5页China Notary Journal

摘  要:公证服务作为公共法律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有重要作用。在继承权领域,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益保护尤为重要,其放弃继承权的行为需要谨慎对待。笔者认为,法律规定并非僵化不变,在特定情况下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量,法定代理人不得代为放弃继承权的决策并非绝对戒律。

关 键 词:法定代理人 放弃继承权 公证服务 公共法律服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社会公平正义 权益保护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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