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共同继承最终产权登记一人名下业务的补遗  

作  者:王耀宗 

机构地区:[1]浙江杭州市杭州互联网公证处

出  处:《中国公证》2025年第1期66-69,共4页China Notary Journal

摘  要:财富传承中,继承是必不可少的法律关系,而不动产又是我国人民资产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法律实务界,基于对被监护人利益的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往往与其他人共同继承不动产,但共同继承不动产后有诸多不便。《中国公证》第2024年第10期刊登了《关于共同继承最终产权登记一人名下的业务研发思路》(以下简称《研发思路》)一文,为公证行业便民服务提供了新的解决路径。

关 键 词:法律实务界 产权登记 被监护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共同继承 公证行业 便民服务 不动产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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