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检察背景下拘役罪犯“回家权”的保障与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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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金亦贱 舒贵 杨家成 

机构地区:[1]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2]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3]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检察院办公室

出  处:《人民检察》2024年第24期55-56,共2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拘役作为刑法规定的刑罚种类之一,是对罪犯人身自由的一种剥夺,属短期自由刑。刑法第43条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2013年公安部《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54条规定。

关 键 词:犯罪分子 执行刑罚 刑罚种类 刑法规定 短期自由刑 看守所 公安机关 人身自由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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