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支付结算服务主体在交易信息传输方面职责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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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机构地区:[1]《释义与适用》编写组

出  处:《中国刑事警察》2024年第4期72-75,共4页China Criminal Police

摘  要:第十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整、准确传输直接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商户名称、收付款客户名称及账号等交易信息,保证交易信息的真实、完整和支付全流程中的一致性。一、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支付结算服务主体在交易信息传输方面职责的规定。

关 键 词:支付结算服务 交易信息 银行业金融机构 信息传输 非银行支付机构 商户 全流程 付款 

分 类 号:F83[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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