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互联网平台的监管机制——以电信网络诈骗的看门人规制为例  

On the Supervision Mechanism of Internet Platform--Taking the Gatekeeper Regulation of Telecommunications Network Fraud as an Examp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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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禹婷婷 单勇 Yu Tingting;Shan Yong

机构地区:[1]南京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24年第6期98-106,共9页Studies on 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数据正义视域下犯罪的技术治理均衡发展研究”(项目编号:20BFX066)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基于对监管效果的现实需求,互联网平台的主动型监管机制逐渐兴起,由此形成被动型与主动型共存的双层监管机制。主动型监管机制虽然弥补了被动型监管机制中互联网平台在主观能动性层面的短板,但是也呈现出互联网平台与传统治理主体之间治理压力分配不均以及互联网平台法律责任承担的明确性不足等实践困境,制约了主动型监管机制的效能发挥预期。作为主动型监管机制背后的运行依据,社会治理现代化理论以及数据治理理论为此困境之化解提供了指引。为推动双层监管机制的法治化落实,不仅应理性分配监管义务,还应建构类型化的看门人责任标准。

关 键 词:社会治理现代化 数据治理 主动型监管机制 互联网平台 

分 类 号:D92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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