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行为认定标准“三要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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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肖少杨 李静 李琳 

机构地区:[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援疆挂职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2]暨南大学社会科学部 [3]暨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出  处:《中华商标》2024年第S1期26-29,共4页China Trademark

摘  要:一、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判定的法律依据在审视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关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时发现,法院普遍依据《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根据此规定可知,就识别性指向而言,与普通商标指向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不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指向商品的地理来源和特定品质。

关 键 词:地理标志 侵权行为 中国裁判文书网 前款 侵权判定 地理来源 认定标准 识别性 

分 类 号:D923.4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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