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作人员任职前与离职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认定  

作  者:任晶晶 杨元波 

机构地区:[1]贵州省纪委省监委案件审理室

出  处:《中国纪检监察》2025年第3期55-55,共1页

摘  要:案例。案例一某企业负责人马某经人介绍认识A市司法局科员张某,交往过程中认为其学历高、能力强,以后可能会担任领导干遂多次送给张某财物以拉近关系。十年后,张某调任该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马某因企业养殖补贴兑现问题找到张某,在其帮助下顺利获得补贴款。案例二私营企业主吴某请时任B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赵某帮忙,赵某利用职务便利帮助吴某所在公司顺利承接一工程项目。事后,吴某表示为赵某准备了“感谢费”,待赵某退休后兑现,赵某认可。在赵某退休后的第二年,吴某将该款项交给玻,赵某收下。

关 键 词:副局长 私营企业主 利用职务便利 交往过程 司法局 第二年 离职后收受财物 工程项目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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