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能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后续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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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华 

机构地区:[1]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出  处:《中国政府采购》2024年第12期55-56,共2页China Government Procurement

摘  要:本文分析了中标(成交)供应商未能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三种情形,并针对这三种情形提出了处置方法。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中标(成交)供应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关 键 词:政府采购合同 采购文件 供应商 处置方法 中标 通知书 法律效力 签订 

分 类 号:F42[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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