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行为的处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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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支部建设》2024年第36期56-56,共1页

摘  要:《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本条是关于家风不正,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家风不正”行为所涉人员限于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包括其他近亲属等特定关系人。

关 键 词:撤销党内职务 情节严重 特定关系人 近亲属 家风建设 党员领导干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风不正 

分 类 号:D26[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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