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根据查明事实认定主从犯罚当其罪——张某干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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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蒋倩倩 宋万康 汤姗姗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公诉人》2024年第11期59-62,共4页Prosecutor

摘  要:基本案情抗诉机关: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机关:河池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干等十七人案情:2018年5月,被告人张某干委托广州市茗研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斑消宝品牌化妆品,并通过拉人头、发展层级代理商的多级返利制度进行销售,张某干还限制代理商通过其搭建的防伪防窜货追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斑消宝网络平台)购买和销售化妆品。

关 键 词:查明事实 罚当其罪 抗诉 主从犯 网络平台 追溯管理 传销活动 代理商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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