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现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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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良玉 

机构地区:[1]浙江畅洲律师事务所,浙江舟山316106

出  处:《法制博览》2025年第2期88-90,共3页Legality Vision

摘  要:我国自1979年首次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来,历经1996年、2012年、2018年三次修正。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仍然存在因诉讼程序不同致赔偿项目和金额的重大差异,造成被害人方涉诉信访增多,主要是被害人的死亡赔偿金或者残疾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问题。前述赔偿项目是否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各省、市、区地方法院有同案不同判、类案不同判的悖论。从民事诉讼程序层面考量,主要是解决被害人及其家属因被告人犯罪所遭受的人身伤害引起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从刑事诉讼程序层面考量,主要是解决打击犯罪,惩罚犯罪分子,以及法院判决后被告人(罪犯)名下有无可供执行财产,进而影响法院执行结案率。如何平衡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法益保护与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的结案率,是笔者提出重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核心思想。有鉴于此,为更好地保护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本文试从法理和实务层面探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立法缺陷和不足,并提出重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设想和思路。

关 键 词:刑事诉讼 附带民事诉讼 赔偿范围 法律适用 统一标准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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