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教学中请求权基础的识别——以《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为视角  

作  者:解梦 

机构地区:[1]海南政法职业学院,海南海口571100

出  处:《法制博览(名家讲坛、经典杂文)》2025年第2期166-168,共3页Legality Vision

基  金:海南政法职业学院院级教改项目《转型升级下民法学鉴定式案例教学研究》(YJJG2022-22)。

摘  要:《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了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的财产返还义务与损害赔偿责任,但该条未明确返还财产、折价补偿、损害赔偿等请求权的性质与规范构成,存在请求权基础识别混乱的问题。在民法教学中应予以明确:返还财产请求权定性为独立的请求权,规范构成包括返还义务人、返还权利人、返还的客体和返还财产的范围等;折价补偿请求权性质为不当得利请求权,但其为不当得利请求权的特别规定,应优先适用,规范构成涉及补偿标准和补偿范围的问题;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性质为缔约过失责任,规范构成包括过错、损害、因果联系等。

关 键 词:请求权基础 财产返还请求权 折价补偿请求权 损害赔偿请求权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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