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分析  

作  者:田胜男 阎雪 康丽霞[2] 赵春芳 

机构地区:[1]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 [2]河北省中医院

出  处:《中国卫生人才》2025年第1期24-28,共5页China Health Human Resources

摘  要:案例背景2006年8月1日,杨某入职甲医院,双方签订劳动合同;2015年12月21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4年4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杨某被甲医院派至乙医院工作。2016年8月22日,杨某出具申请一份,载明:因本人目前处于待岗择业期,请求于2016年9-10月到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试工两个月,无论结果如何,本人将于2016年11月1日之前主动递交辞职申请,与甲医院解除劳动合同。甲医院2016年10月24日向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送《咨询函》,询问杨某在2016年9月1日后到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到上班及工作情况。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复函》载明,杨某自2016年9月1日起,未到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到上班。

关 键 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辞职申请 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背景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用人单位 注意事项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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