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未成年人从事有偿陪侍行为入罪问题探讨  

Discussion on Criminalizing the Organization of Minors in Paid Companionship Activi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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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旭光[1] 赵龙迪 Zhao Xuguang;Zhao Longdi

机构地区:[1]华北电力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北京102206

出  处:《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24年第5期44-51,共8页Journal of Shandong Police College

摘  要:现有司法实践将组织未成年人在娱乐场所进行有偿陪侍行为定性为“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这等同于将“有偿陪侍行为”作为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情形予以处理,却违背《刑法》第262条之二的立法本意,因而有必要对组织未成年人从事有偿陪侍行为入罪问题予以探讨。具体而言,是对将组织未成年人从事有偿陪侍行为能否合法化入罪进行研究,重点是从现有实践争议、《刑法》第262条之二客观行为立法原意及组织未成年人从事有偿陪侍行为入罪必要性进行探析,并设想通过立法方法增设“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偿陪侍违法行为”“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偿陪侍行为罪”来充分地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这一社会法益。

关 键 词:未成年 有偿陪侍 治安管理活动 社会危害性 

分 类 号:D91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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