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中在先著作权的保护规则  

ANALYSIS ON THE PROTECTION RULES FOR PRIOR COPYRIGHT IN ARTICLE 32 OF THE TRADEMARK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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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达 

机构地区:[1]永新知识产权

出  处:《服装设计师》2025年第2期144-146,共3页Fashion China

摘  要:《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上述第三十二条中的在先权利包括著作权、姓名权、肖像权、企业名称权、商品化权益等在先权利,该在先权利应为当事人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已享有的民事权利或者其他应予保护的合法权益,若诉争商标核准注册时在先权利已不存在,不影响诉争商标的注册。[1]

关 键 词:在先权利 企业名称权 姓名权 著作权 肖像权 商标注册 商标申请 保护规则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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