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让与担保公示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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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博文 

机构地区:[1]青岛科技大学,山东青岛266061

出  处:《法制博览》2025年第3期151-153,共3页Legality Vision

摘  要:动产让与担保作为非典型担保,其固有的隐秘性已广受诟病。由于司法解释规定简单,在理论上动产让与担保公示问题也尚未形成定论,司法裁判对此也莫衷一是。根据立法模式和让与担保的内在功能,动产让与担保应采用登记作为公示方式,建立通知登记的动产让与担保公示制度,在公示期间该动产所有权系属担保权人,如此方能平衡意思自治与法律规制、保守交易秘密与保障第三人知情权之间的关系,稳定物在流转中的秩序。

关 键 词:动产让与担保公示 通知登记制度 第三人知情权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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