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形机器人法律主体资格论辩及其限度证立  

Debate on the Legal Subject Qualification of Humanoid Robots and the Justification of Its Limi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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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肖君拥 周仕林 Xiao Junyong;Zhou Shilin

机构地区:[1]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1

出  处:《学术交流》2025年第1期44-58,共15页Academic Exchange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统筹发展与安全视阈下公民安全权保障研究”(21JJD820009)。

摘  要:人形机器人的法律地位是当前一项基础且热门的法学议题,学界尚未对法律主体的结构和范围形成共识,意识、理性、利益等关键要素在法律主体判定制度中的地位尚未确定。审查以意识和理性为核心内容的伦理性外部要素和以社会需要为主要内容的利益性外部要素,以及审视法律内部的权利义务体系构建的可行性,是判断人形机器人能否具备法律主体资格的三大要件。尽管当前的人形机器人并不具备自主意识和真正的理性,因而无法经由伦理路径成为法律主体,但人形机器人根本上服务于人类利益,并未背离人类中心主义。基于平衡行业发展与个体安全的需要,人形机器人可以列入法律责任主体范围,从而被赋予有限的法律主体地位。人工智能仍在持续向前发展,未来社会生活会因人形机器人而持续变革,法律主体的边界扩容与学理创新有待时间积淀和历史检验。

关 键 词:人形机器人 法律主体 法律外部性因素 法律内部性因素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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