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烟监管中人脸识别技术应用法律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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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潘滨 王磊[2] 杨浠樱 管文浩 

机构地区:[1]山东烟台烟草有限公司,山东烟台264003 [2]山东财经大学,山东济南250014

出  处:《山东开放大学学报》2025年第1期85-88,共4页Journal of Shandong Open University

基  金:山东烟台烟草有限公司“基于两控三打四进五联的电子烟监管体系研究”科技创新项目阶段性成果。

摘  要: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时代,电子烟监管可以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弥补信息化建设不足问题。虽然烟草行业未应用过人脸识别技术,但电子烟监管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存在可行性条件,逐渐完善的法律体系和技术支撑保障人脸识别的应用。但在具体应用过程中,由于不熟练、不了解特征等,引发侵犯“同意权”、滥用人脸识别技术、泄露人脸数据等风险。为了能更好发挥人脸识别技术在电子烟监管中的作用,应加强实质性“告知—同意”机制、遵循比例原则、限缩人脸数据访问管理权限。

关 键 词:电子烟监管 人脸识别技术 告知—同意 法律 

分 类 号:D92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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