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视角下数字平台自我优待行为的法律规制  

作  者:蒋丽明 

机构地区:[1]华南理工大学

出  处:《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025年第2期14-16,共3页Price Supervision and Anti-Monopoly in China

摘  要:平台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数字平台自我优待行为已成为反垄断领域的焦点,其本质为新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源于数字平台双重角色优势、盈利模式嬗变、一体化平台生态系统、数据算法双轮驱动及通过杠杆扩张市场力量等因素。数字平台自我优待行为通过杠杆跨市场传导竞争优势,间接提高竞争对手成本,对其进行规制十分必要。因此,要进一步革新违法性认定,基于行为主义衡量竞争损害效果,同时应增设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跨市场竞争的自我优待条款,以完善相关法律规制,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

关 键 词:数字平台 自我优待 杠杆理论 反垄断规制 

分 类 号:D922.29[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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