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平台开放:必需设施原则的适用理据与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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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马太华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025年第2期17-20,共4页Price Supervision and Anti-Monopoly in China

摘  要:本文聚焦数字平台开放中必需设施原则的适用。首先阐述数字平台因公共性增强对开放有更高要求。其公共性源于平台权力与用户依赖,新公用事业理论也为平台开放提供依据,且明确平台开放涵盖平台准入与数据互通。随后,深入剖析该原则在数字平台应用的困境,包括对投资创新的影响、传统分析框架适用性问题以及认定标准界定困难。进而提出限定适用范围于大型数字平台企业,完善认定分析框架,如放松相关市场界定要求并结合认定标准分析各环节,细化认定标准从平台必需性、不可复制性、开放可行性等多方面着手,以推动该原则在数字平台治理中的有效运用,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

关 键 词:数字平台 必需设施原则 平台开放 竞争秩序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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