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食品公司有限空间作业不合规行政处罚案  

作  者:薛浩宇 丁小雅 

机构地区:[1]江苏省扬州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

出  处:《劳动保护》2025年第1期54-55,共2页Labour Protection

摘  要:要旨《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3号)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存在爆炸风险的,应当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措施,相关电气设施设备、照明灯具、应急救援装备等应当符合防爆安全要求。《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者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或者作业现场未设置监护人员的。

关 键 词:有限空间作业 气体检测仪使用 重大事故隐患 

分 类 号:F42[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